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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工作

信息来源:goouoo.com   时间: 2012-09-18  浏览次数:8193

自2010年6月印发《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下称:规范)后,工信部对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工作,2年以来因故未得到实质性推进。今年9月初,公信部再次出台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下称:新规范),并计划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信部原材料司钢铁处处长张德琛,在9月15日的2012(第六届)中国薄板产业链发展论坛上声明,工信部将坚定不移推进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工作。
  对比2010年出台的规范,新规范对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各项指标进行了“加码”。
  据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其目的在于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并以此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据悉,2010年出台的规范对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提出了具体条件。
  “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工信部解读文件指出,规范的出台对改变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模式,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节能降耗、治污减排,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工信部想通过能耗、环保、质量技术装备等关键性指标,科学合理的修改完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按技术核准、环保核准质量核准等市场方法对行业发展进行规范,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企业平等对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探索一条不通过项目审批来科学管理的路子。
  据悉,新规范对产品质量提出,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新规范规定,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而2010年内的规范对这两个指标分别为不超过1.0千克,不超过1.8千克。
  此外,新规范强调,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而规范的标准为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5吨。
  对于工艺与装备,新规范强调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张德琛表示,工信部下一步将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央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布名单。对于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给于政策支持。
  此外,对于完全实质性联合重组和淘汰落后完成较好的企业,优先纳入规范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条件部分条款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对能耗高、污染重、规模小等基本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积极推动这些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及参与大企业的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争迫使不达标企业退出钢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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