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这个只是自娱自乐,并没有实际使用…”云南安宁,发生一起颇受争议的案件:余某某今年三十多岁了,平时就在昆明打工,也没什么爱好,就喜欢琢磨机械制造,某次从网上购买射钉枪、精密钢管等邮寄至老家村委会收货后,于2021年2月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在家中对射钉枪、精密钢管进行改造。经人举报后,当地警方对其进行查处,经鉴定,余某某改造的疑似枪支为枪支…(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1.其实,很多人有网购的消费习惯,为了邮寄的方便,很多大件的东西是收货后由消费者自己组装的,组装电脑、家具、玩具什么的都有,但竟然还有网购配件组装枪支的。要说嫌疑人也是够聪明的,自购射钉枪、精密钢管,使用工具对其改造,居然也弄成功了!
不过,众所周知,我国对涉枪支类犯罪,向来都是从严处的,也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自购材料,对其进行改造,警方介入调查,并且经司法鉴定,其改造的疑似枪支为枪支,这样司法机关就以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可能会有网友产生疑问,嫌疑人余某某只是简单改造,并且也没有实际使用,造成不良后果。并且,类似气枪或者改造疑似枪支是否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呢?
其实,我国法律对什么属于枪支进行明确规定,《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与此同时,第六条同时规定,对于体育或者林业等单位经过法定程序,可以配置民用枪支。而除此之外,不同于欧美等国,公民享有持枪的自由,原则上我国对枪支是严格管制的,严禁个人私自持有枪支。
实际上,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支、弹药、爆炸物罪,就指的是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通常来说,本罪范围包括,私自制造军用、射击、狩猎用的各种枪支,能够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以及使用这些枪支的弹药和爆炸物。至于是否制造成功或者投入使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嫌疑人余某某即使自娱自乐,并没有实际使用改造枪支的资格,但就其行为来看,自购射钉枪、精密钢管材料,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对其进行改造,尤其是经过司法鉴定,其改造的疑似枪支为枪支,具有相当的伤害性,这样来看,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并不无当。
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样来看,对于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基本刑期将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的,也可能面临死刑这种极刑了。
其实,在此之前,天津大妈气枪案件也引起社会舆论讨论,按道理说已经起到很好的普法作用,没有想到嫌疑人余某某没有汲取教训,看来发治意识还是稍显淡薄
网络虽然万能,但是犯法万万不能,即使手段再隐蔽,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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